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14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
法定代表人唐卫燕。
第三人王立根,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王立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按《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江西今日电气5.29%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
2、判决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2498.73元(损失以应付转让款282015元,按LPR年利率四倍计,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2020年4月13日第三人王立根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均约定因履行该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协议中甲方王立根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市西湖区,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当事人管辖协议中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