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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异42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铜鼓县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门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66270384K。
法定代表人:贡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利宏,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家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张笑笑,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家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唐小峰,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家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何丽丽,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家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罗曼,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家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王建均,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广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4269045J。
法定代表人:王立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
法定代表人:唐卫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航空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019X9。
负责人:方利宏。
被执行人:赵伟,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通)与方利宏、张笑笑、唐小峰、何丽丽、罗曼、王建均、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本院(2017)赣1002民初1932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2021)赣1002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及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东方富通申请执行方利宏、张笑笑、唐小峰、何丽丽、罗曼、王建均、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号为(2018)赣1002执99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富通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赵伟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赣10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赵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方利宏、张笑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申请执行人东方富通与上述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赣1002执99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1年1月5日东方富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其已将债权转让,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1)赣1002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债权人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并同时约定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2022年4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上述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了被执行人,故**依法承受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并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现**要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1)赣1002执恢1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上官笑峰
审判员 邓  莉
审判员 肖 柳 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