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异8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请求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止将**在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13.2788%的股权变更为**。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系**持有的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权人。2019年4月2日,**将其持有的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异议人***,权出质登记编号为:(临市监)内股质登记设自(2019)第20926824号。由于异议人是**的债权人,上述股权已经质押给异议人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异议人对**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法院出具的(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的股权变更至**的名下,势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停止上述股权变更行为,恳请法院支持。
经审查查明,**与**、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赣10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13.2788%股权转让给原告**所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第一项股权变更登记等股权转让手续;三、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301元;四、诉讼费减半收取6053元,由**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股权变更义务,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赣1002执884号。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13.2788%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13.2788%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2021)赣10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作出(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属于人民法院正当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针对异议人(案外人)***提出其系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且**于2019年4月2日已经将其持有的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13.2778%股权质押给异议人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的异议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中,依法作出的(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是依据(2021)赣10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且制作该法律文书系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异议人要求撤销(2022)赣1002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但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非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兴来
审判员 艾志芳
审判员 邓群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