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3民初111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宜黄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84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