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01民初1809号 原告: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东出口109国道2714公里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E9DH7F。 经营者:***,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35号1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X3R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原告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青海昊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当庭支付货款346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格尔木鹏生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