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898号
原告:广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宁凭路交通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479602292。
法定代表人:朱城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麒,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768140233。
法定代表人:陈治龙,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陈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
原告广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公司内部政策问题,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6679元,由原告广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秋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