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2执保158号
申请人:郴州元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龙国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雷鸣,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人郴州元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雷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元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雷鸣银行存款97470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元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元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雷鸣银行存款97470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胜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