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3777号
原告:海南跃龙建筑工程机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99号鑫龙大厦11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村子龙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子龙商务中心1栋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海南跃龙建筑工程机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海南跃龙建筑工程机械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也不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跃龙建筑工程机械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