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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12481号 原告:某某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某某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公司、被告***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欠款298585元及货款欠款违约金63403.54元(暂计: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5月1日欠款998585元逾期65天,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26日欠款948585元逾期55天,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17日欠款448585元逾期20天,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9月27日欠款398585元逾期71天,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欠款298585元逾期33天,以上违约金按照4倍LPR计算,2024年10月31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4倍LPR,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就荆州三才堂精细化工产品搬迁改造升级项目(二期)土建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PC)项目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0****021)、于2023年8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购买管桩,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货款应当于2024年2月26日前付清。被告某甲公司购货总金额为3315579元,截止2024年9月27日总共付款3016994元。截止起诉当日,被告某甲公司仅付款3016994元,剩余欠款仍未支付。被告某甲公司应当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欠款298585元、违约金63403.54元。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乙公司在立案时未提供该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完整《材料采购合同》,经本院与被告联系后取得完整的《材料采购合同》,并经原告某乙公司确认。本院发现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12.1条约定“解决不了,向甲方(某甲公司)总公司办公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调查,被告某甲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道**号。故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