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82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居住地利津县,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萍,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敏,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利津县人,居住地利津县,住该村。
被告:樊兴国,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居住地菏泽市曹县。
被告: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渤海二路丽景馨居沿街房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6930857K。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均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十八路黄河一路印象江南30号路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符仕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樊兴国、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均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长  程玉姣
人民陪审员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刘菲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