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4447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芹,山东黄河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山东黄河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六路渤海二路丽景馨居沿街房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0857K。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鲁1602民初444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的规定,本院予以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602民初44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