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835号
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34523311F。
法定代表人:霍晓康,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渤海二路丽景馨局沿街房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0857K。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中科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