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91民初478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