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WD055号、皖PWD345号车辆予以扣押及对型号为CJK0635数控车床2台、型号为Z28-12.5滚丝机1台、型号为Z28-80滚丝机2台予以查封(价值共计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WD055号、皖PWD345号车辆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损毁、隐匿该车辆;
对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CJK0635数控车床2台、型号为Z28-12.5滚丝机1台、型号为Z28-80滚丝机2台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损毁、隐匿该机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