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1元,减半收取2125.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人民币3645.5元,由原告宁国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