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聚隆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

宁国聚隆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某某瑞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保271号 申请人:宁国聚隆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国聚隆联创达克罗涂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皖1881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书,对***瑞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