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31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籍地:山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4)湘310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湘310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金额:38379.33元(计算至上诉之日)。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工期存在延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项目A地块一期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第6条工期要求的约定,案涉工程总工期为42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但被上诉人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实际工期为331天,工期延误289天。被上诉人存在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鉴于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该予以减免上诉人的逾期付款利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应该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其次,客观上上诉人是由于公司账户全部被法院冻结加上保交楼政策公司账户被政府监管,无法支付,不存在主观上不予支付的故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消防工程施工建立在主体完工之上,上诉人主体工程完工存在延误,而导致消防工程完工延后是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一审对此事实也依法进行了查明。其次,上诉人主张的逾期利息是从双方结算协议签订之后,付款期限逾期之后的第二天进行计算,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上诉人并未就工程延误的事提出异议,且至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此次上诉人上诉的行为为了逃避付款责任而故意为之的行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4836.48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按照1年期LPR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67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按照1年期LPR从2023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止);上述1-2工程款及保证金本金合计为:732336.4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2日,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项目A地块一期展示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QZGC-JA-015)),约定工程包工、包料、包检测、包工期、包验收通过;计划工期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固定总价298000元,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9%;乙方取得备案证书,将竣工资料交予甲方归档,并提交合格结算文件后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同时乙方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期间无质量问题并且乙方认真履行了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按安装工程规定的两年执行,从竣工验收合格次日算起;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甲方将在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另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9月28日,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吉首湘西秘境A7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QZGC-JA-034)),约定工程执行固定总价包干;计划工期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10日;合同总价款2250000元,不含税合同价款2064220.18元,增值税税率9%;乙方取得备案证书,将竣工资料交予甲方归档,并提交合格结算文件后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同时乙方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期间无质量问题并且乙方认真履行了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合同另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3年4月21日,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项目A地块一期展示区消防工程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原合同结算价款305048.55元为甲方按原合同约定应支付乙方的全部合同价款;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已支付合同价款223500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6月内向乙方支付81548.55元,剩余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自202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 2023年5月5日,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吉首湘西秘境A7地块消防工程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原合同结算价款2250000元为甲方按原合同约定应支付乙方的全部合同价款;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已支付合同价款1599212.07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6月内向乙方支付583287.693元,剩余675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自2021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2024年7月23日,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认截止目前仅收到案涉工程款1822712.07元,并向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催告函》,催告其清偿拖欠的工程款732336.48元(含工程款664836.48元及质保金67500元)。后因工程款未清偿,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该院。 另查明,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展示区)一期消防工程于2020年9月25日验收合格,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消防工程于2021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项目A地块一期展示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QZGC-JA-015))、《吉首湘西秘境A7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QZGC-JA-034))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限,该院予以确认,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已进行结算。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须支付工程款,质保期满后须退还保证金,但至庭审结束时,工程款付款时间及质保金退还时间均已届满,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欠付工程款664836.48元及质保金67500元,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诉请,该院予以在支持。关于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虽未对逾期付款进行约定,但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其主张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虽辩称,工程存在延期,双方都存在过错,请求予以减免资金占用利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在结算时并未提出延期问题,故对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及结算协议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将资金占用利息确认如下:以664836.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4836.48元、保证金6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664836.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3.36元,由被告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决伟光公司向固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正确。伟光公司上诉主张,因固强公司工期存在延误,应该予以减免上诉人伟光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判决伟光公司向固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错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吉首湘西秘境A7地块消防工程结算协议》及《吉首乾州古城·湘西秘境项目A地块一期展示区消防工程结算协议》为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结算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照上述两份《结算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案涉两份《结算协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须支付工程款,质保期满后须退还保证金。但工程款付款时间及质保金退还时间均已届满,上诉人伟光公司仍欠付工程款664836.48元及质保金67500元。并且,签订案涉的两份《结算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伟光公司也自认“因为当时结算时双方都比较配合,所以结算时免除了固强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伟光公司向固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9.48元,由上诉人吉首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