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01民初6302号
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一区II阶段建材二区67#栋2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华程大厦1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湘西自治州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西自治州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218.14元,减半收取计3109.07元,由原告湖南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