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度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发送机关: 打字:校对: 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3民初339号 原告:***,男,住平度市开发区。 被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晶通新型材料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立案时原告将当事人误设立为原告***,本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本院驳回以***为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