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10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工业园区长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鑫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