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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3528号 原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陕西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 原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由原告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