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254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西安优胜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1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李某、西安优胜华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