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保障局与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0111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监罚字【202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从陕西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某某”项目工程,其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包给了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存在拖欠工人赵某某等4名农民工工资27000元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询问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灞人社监罚字【2024】040号劳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承建“某某”项目时,未按要求报送资料、未按《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某某保障局灞人社监罚字【202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