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417号
原告:西安米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河西路世园大观三栋一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米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米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米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3617元,由原告西安米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