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080号
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社区居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50元退还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