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080号之一
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401513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社区居委会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115040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凯平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