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2071号之二
原告:河北欧凯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八方村油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091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煜远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萍安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5988703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欧凯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煜远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欧凯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欧凯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河北欧凯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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