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渝执字第00234号
申请执人杭州英普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英普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共计1.867万元,尚有38.633万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收取。因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余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整,且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渝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姜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