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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省武陟县,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住江岸区武房大厦**单元**层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3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179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