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97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天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诗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用渝
书 记 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