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慧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979号

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天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67元,由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诗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用渝

书 记 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