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979号
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天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67元,由原告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诗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用渝
书 记 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