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45号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747758X3。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湘潭路六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U143。
法定代表人:黄天莉,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2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交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2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41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淼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