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45—1号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747758X3。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湘潭路六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U143。
法定代表人:黄天莉,执行董事。
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川0681财保45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银行存款8442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29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292元。
审判员 张文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