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444号
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7794861U,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秋谷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1886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长山畈。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