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526号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长山畈。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路288号东方金石大厦191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