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526号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长山畈。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路288号东方金石大厦191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