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891号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1元,减半收取6871元,由原告杭州普菲科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