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52241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1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