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52241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21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保险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2020年4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委托丰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海龙御景城)1幢2单元2-1004号房产,且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予以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00000元,至今未予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