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2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5224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兴业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22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较少、无车辆、无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2428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9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22.2428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