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2执85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环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利息1017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合计609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9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姬军
书记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