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581号
原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晏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华,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崂山祥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梅岭路29号综合楼3号310。
法定代表人:徐万福。
原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崂山祥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