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468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劳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胜,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电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闽松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游 彦
书 记 员 余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