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劳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胜,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卫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