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胜,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胜,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东益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特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