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81民初127号之三
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睿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睿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B幢6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辛寨镇上高家沟村69号,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