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199号
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
经营者:胡晓旭。
被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乐朴,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雷,职务,经理。
被告:通榆县新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力军,职务,经理。
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与被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县新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15元,减半收取23457.5元,由原告通榆县汇业建筑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长 张志立
审判员 包玉龙
审判员 胡文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