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23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乡××村村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我补交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30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6546元;三、判令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自2021年2月29日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合计8800元;四、判令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2021年5月1日的法定假日薪酬补偿600元;五、判令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劳动仲裁期间的误工费1000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我通过应聘到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我于2021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一直在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造价管理人员,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给我交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期满后,我曾向公司提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称需工作满两个月后才能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发放任何劳动报酬,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保,我就此多次催促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后来,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试用期工资改为4000元/月,而且工资需在每个自然月后的第三个月发放。2021年5月14日,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才向我发放了二月份工资合计387元。同年6月11日,向我发放三月份工资4000元。同年7月16日,被告仅向我发放工资1067元,因工资数额不符,我向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告知因2021年5月1日至5月5日为法定假日,不予发放工资,故仅发放5月6日至5月13日期间其8天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法律规定的保险。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由于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我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公司也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致使我的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为我补交社保费用并支付滞纳金。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节假日为由克扣工资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公司安排我在2021年5月3日值班,后经被告同意我调整到5月1日值班,故公司应当向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我离职后,经我多次催要,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旧未将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我。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我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为铜陵市郊区××乡××村村部办公楼,但是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公司已将主要办事机构搬至铜官区××座××室,而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信息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由于我公司的实际的住所、本案劳动合同的实际工作履行地都在铜官区××座××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铜陵市郊区××乡××村村部办公楼,但该公司在其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点并没有办事机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在铜官区××座××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实际在铜官区,不在本院辖区。另外,本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也不本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每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宁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