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4民初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5237041L。
法定代表人:梅帅元,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刚,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G6XF05。
法定代表人:贺忠明,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赛,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盛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河地产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高玉刚,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郑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创作设计费损失1515万元,赔偿代理服务费损失2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署《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唐朝》大型实景演出的创作制作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2850万元,其中创作设计费为2800万元,制作费100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及招投标文件开展《唐朝》实景演出的创作制作工作,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创作设计成果(纸质版、电子版)。2017年10月19日,原告的董事长、演出项目总导演梅帅元向被告及泾河新城管委会做了创作成果汇报。2017年11月17日,被告通过工作联系函的方式明确认可反诉人提交的创作工作成果,并据此推进项目后续工作,同时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已经走付款手续。但2018年10月,被告通过联系人侯逸飞告知原告,“项目不做了,正在清算,有什么诉求可以提出来”,后又向泾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全部已付款项。
实景演出项目与一般的艺术创作项目相比具有比较大的特殊性。被告作为委托方,不仅负有支付创制作费的金钱给付义务,更负有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手续、演出剧场和演出配套设计、建设等义务,原告继续开展并完成实景演出的后续创制工作,须以被告完成上述义务为前提。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并直接导致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至少不存在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唐朝》实景演出的创作设计费共计2800万元,原告已经完成了上述创作设计费对应的创作设计工作,并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支出的成本超过两千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28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创作设计费1515万元。另外,原告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单位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23万元,被告应当赔偿此笔代理服务费损失。
原告(反诉被告)泾河地产公司辩称:1、被告因违约致使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请求支付创作设计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按约支付了合同款项,不存在违约情形,也不存在拒不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形。原告工作成果未通过审核确认,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提供的证据所涉函件中明确显示:创作成果、采购计划均未通过审核确认,需要原告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但原告对上述要求不予配合。原告在泾阳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承认其提供的工作成果仅为前期一小部分,并不完整。项目无法开展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不能提供满足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的工作成果,致使被告无法开展后续的立项、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也不能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涉案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是因为原告违约所致,被告被迫解除合同,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合同款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数量及内容不符合约定、逾期提供合同项下服务的违约情形,在上述情形发生后,拒绝根据被告要求开展沟通、协商、补充、完善工作,明显违约。合同约定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全部创作服务成果,原告2017年9月12日才提交了部分工作成果,存在逾期情形;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对比清单,主要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为:创作服务成果所涉项目提交存在不完整,且提交的成果未通过验收;深化设计及试验成果提交的内容不完整,且仅完成了部分初步设计,未进行深化、未进行试验。为了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积极推动实景演出项目及配套建设事宜如期开展,被告多次主动与原告沟通修改、完善工作,但原告一直消极拒不配合,致使项目搁置。3、被告作为全资国有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总体项目为丝路休闲度假区,所受托的实景演出项目系该总体项目的核心,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实景演出项目无法如期开展,导致了总体项目的整体配套建设无法进行,因项目停滞时间过长,目前总体项目相关监理、配套建设施工方等单位均与被告解除了合同,致使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规划及巨额投入均化为乌有。原告以未经验收的初步工作成果主张合同费用,明显有违公平,且于法无据。综上,被告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原告违约所致,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退还已收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泾河地产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以下简称《EPC项目委托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28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从付款之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为2396525元);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泾河地产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与山水盛典签订了《EPC项目委托合同》,由山水盛典公司作为总包方负责委托合同项下项目的创作、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工作,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委托合同总费用为12850万元,合同签订后泾河地产公司向山水盛典公司支付总价款的10%(即1285万元),山水盛典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委托合同约定的所有创作服务成果;山水盛典确保于2018年5月1日进行首次公演;泾河地产有权对山水盛典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主张山水盛典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泾河地产公司依约支付了10%合同款,但因山水盛典公司提供的合同所涉创作设计成果并未完成,存在缺项,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无法满足原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委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125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另外,根据庭审中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2017年2月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委托创作设计合同》,原被告在招标之前对合同的核心内容进行过实质性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签订了此份委托合同,原被告签订《EPC项目委托合同》的行为系明显的“先定后招”,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山水盛典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由山水盛典公司自行承担,其提交的创作设计成果对泾河地产公司无任何利用或使用价值,泾河地产公司也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山水盛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创作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创作设计成果,可以开展后续项目演出工作,如果反诉原告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债务,反诉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被告明确的是在创作阶段完成的成果,有些后续的创作工作因为反诉原告的违约行为不能完成,反诉被告并未违约,反诉原告对于反诉被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明确发函表示认可,至于完成的设计工作所占创作工作的比例请求法院确认。反诉被告对于反诉原告提到后续不同意沟通的主张不予认可,反诉被告曾在往来函件中明确表示同意并和反诉原告进行沟通,但是反诉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拒绝推动涉案项目,因此,应该驳回反诉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另外,原被告签订的《EPC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真实有效,提出解除此前的创作设计合同并重新招投标是泾河地产公司提出的,2017年2月签订的是创作设计合同,与后面的《EPC项目委托合同》内容和服务范围并不一致,不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情况,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以下证据,经双方质证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泾河新城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备案的通知》、《EPC项目委托合同》及附件、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文件、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创作设计工作成果(纸质版、电子版);3、2017年11月24日,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制作阶段计划;4、2017年12月18日,泾河地产公司向山水盛典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公司关于《EPC项目委托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5、2018年1月5日,泾河新城公司关于《EPC项目委托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复函;6、2018年1月30日,泾河地产公司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函;7、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公司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回函;8、泾河地产公司支付创作费1285万元的银行回单以及山水盛典公司的收款收据;9、2017年2月,山水盛典公司与泾河地产公司签署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委托创作设计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书》;10、2017年3月2日,泾河新城公司向山水盛典公司支付840万元的银行回单以及2017年6月9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泾河新城公司付款的银行回单。
泾河地产公司对于山水盛典公司以下证据有异议: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对于山水盛典公司代理人李某某手机微信内容的公证书(附光盘),泾河地产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相关电子文件未加盖公章,不能证明泾河地产公司认可了工作成果。2、2017年11月15日,山水盛典公司致泾河地产公司的工作联系函、2017年11月17日成果验收单、2017年11月15日《唐朝》创作成果确认函、2017年11月17日进度款支付表、2017年11月17日山水盛典公司致泾河地产的付款申请。泾河地产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都是山水盛典公司单方出具的,没有加盖公章,对该组证据不认可。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综合审查认为,该(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27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对公证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中的丁亚磊为双方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在山水盛典公司代理人李某某与丁亚磊的聊天中,明确看出侯逸飞虽非合同指定的联系人,但为泾河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与山水盛典公司代理人李某某进行收发文件以及联系双方的工作中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山水盛典公司提供上述证据2中的文件均能与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符合,证据1与2能相互印证,故对于上述证据1和2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应予以确认。
3、2018年6月3日的工作联系单、山水盛典公司关于全面彻底的对各项目开展自查和清理,排查与李益民有关项目事宜的回复、秦风网关于李益民接受组织审查及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公开信息,泾河地产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山水盛典公司自查、清理、排查其从泾河地产承建项目是否与李益民有关以及网络公开关于李益民的组织审查及处分结果,该组证据与本案案涉合同争议事项无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4、招投标代理服务费转账凭证及发票。泾河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此系山水盛典公司与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招投标代理费,该费用在泾河地产公司的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该转账凭证及服务费发票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5、山水盛典公司补充证据2中的演出剧场电气、给排水、建筑、结构、暖通等设计图纸及光盘、往来电子邮件及附件-演出剧场初步概念方案及光盘。泾河地产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泾河地产公司委托的设计院作出的对演出剧场的电气、给排水、建筑、结构、暖通等的设计图纸,山水盛典既不能证明来源,又不能证明该证据与其相关性,本院不予确认。
6、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楚人文化创作工作室签署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总导演委托合同》、《特效委托设计合同》、《艺术总监委托合同》、《多媒体设计合同》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嘉艺全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分场导演/舞蹈编导委托合同》、《灯光设计委托合同》、《服装设计委托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及发票;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鹿野之火音乐创作工作室签署的《联合总导演委托合同》、《执行导演委托合同》、《音乐创作制作委托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和发票;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鹿野之火音乐创作工作室签署的《联合总导演委托合同》、《执行导演委托合同》、《音乐创作制作委托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和发票;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新朗景艺术工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签署的《舞台美术、机械、大道具、道具、特效设计及生产监制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山水盛典公司与程池签署的《音乐创作、制作委托合同》的付款凭证和发票。证明为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创作,山水盛典公司分别与上述公司签署单项创作合同,总额为1273万元,已支付1113.35万元。泾河地产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中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银行转账以及税务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这些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付款的时间均在EPC合同签订之前,所以与本案无关联,且山水盛典公司擅自转委托违反合同约定。
7、山水盛典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在2017年4月16日、6月7日、6月28日、7月1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19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8月27日、9月18日、11月15日、12月11日往来西安的机票34次,共计52430元,以及2017年4月到12月的银行工资支出4235752.39元,其中结转到涉案项目的费用为19.66万元。证明山水盛典公司因涉案项目发生大量的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实际成本。泾河地产公司对于上述质证认为本组证据是山水公司内部运营需要花费的开支,与本案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6中山水盛典公司就涉案合同项下的创作分别与各公司签订单项合同,合同内容与本案实景演出相关,合同约定与银行回单、税务发票能相互印证,虽然部分付款时间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但因前期创作设计工作能够应用到涉案合同的履行中,能够证明山水盛典公司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中的来往机票,客观真实,能证明山水盛典公司人员来往的差旅支出,予以采信。其提供山水盛典公司2017年4月到12月的银行工资支出,银行转款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其不能证明全部为涉案的实景演出项目的支出,对其部分予以采信。
对于泾河地产公司提供的《丝绸之路休闲度假区项目监理合同之解除协议》,山水盛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该解除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内容与本案无实质联系,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和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带建设要求,彰显陕西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泾河特色文化,推动泾河新城文化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推动泾河新城崇文文化旅游景区板块整体升温,泾河地产公司拟委托国内优秀实景演出创制团队打造大型实景演出项目,要求紧扣大唐盛世及丝绸之路文化主题,从多角度反映唐代及丝绸之路的繁荣和兴某某。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2017年3月,泾河地产公司授权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公开对“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进行招标,招标范围为进行丝路盛典大型实景项目创作、设计、制作及安装等工作。招标文件第三章2.2约定“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2.3约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23万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此项费用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中”。2017年4月15日,山水盛典公司提交了商务标文件,在该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罗列了十九项服务内容及其报价,其中第一项策划创作(演出策划、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剧场建筑概念设计,创作及制作管理团队)报价金额为1000万元,第二项设计费(所有专业的深化设计及试验)报价金额为1800万元,投标总价为12850万元。2017年4月24日,泾河地产公司通知山水盛典公司以12850万元中标。2017年4月26日,山水盛典公司向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23万元。2017年6月6日,泾河地产公司(甲方)与山水盛典公司(乙方)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约定合同文件由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服务主要内容以及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邻接权及商业开发权限。第四条约定创作服务成果的确定与维护,4.1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创作服务成果。4.2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演艺节目首次公演前,甲、乙双方应共同书面确认演艺节目内容即乙方创作服务成果内容,之后方可对外首次公演。第五条项目推进,5.1约定甲方应按照工作推进计划对项目用地中的演出剧场、演出配套设施进行测绘、勘探等论证工作,得出可行性结论,并书面通知乙方。5.2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创造方案、完成演出剧场、演出配套设施的整体规划方案及演出项目立项审批一切合法手续,并按时启动,完成演出剧场和演出配套设施的施工和建设工作。具体以项目实际进度为准,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确定其委托项目具体实施时间。5.4双方暂定于2018年5月1日进行演艺节目的首次公演。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6.1享有本委托创作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6.3……鉴于乙方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艺术经验,演艺节目创作制作期间及首次公演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演出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把握,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建议。6.4对演艺节目内容及效果的建议权。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7.1和甲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但不包括邻接权。7.3向甲方提供该演出项目的创意方案、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进度表等项目必备文件。7.7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演出”项目的道具、服装、舞美、音乐等的制作,并将上述制作成果提交甲方。7.8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演出项目。7.11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创作费用和其他款项的权利。7.12按本合同约定组织进行乙方创作服务,向甲方提交创作服务成果;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各种进度完成艺术创作工作,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该演出项目的演出要求。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9.1合同总价款为128500000元。9.1.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应数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即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伍元整。9.1.2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剧目创意设计、服装、造型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制作、提交场地、舞台舞美设计、灯光音响系统、特技特效设计等演出项目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支付至总价款的50%)……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或未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的,受影响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给受影响方造成的损失)。13.2若一方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过错方并应赔偿因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不能免除甲方到期应付款义务,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款项。乙方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演出项目创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13.3如因乙方提供的创作服务成果,经验收未能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效果,如甲方同意重新修改与调整,且乙方在规定期限修改调整后的作品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10%违约金;如甲方不同意重新修改调整,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13.4若甲方逾期支付行为影响乙方工作进展的,乙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工作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如果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退还任何已收取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第十四条、14.2甲方指定丁亚磊为联系人,乙方指定赵江为联系人。通知向前述联系人发出的,即视为送达对方。
另查明,2017年2月,泾河地产公司(甲方)与山水盛典公司(乙方)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创作设计合同》,委托山水盛典公司负责安排并完成创意设计及演出的整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的创意、设计、制作、排练、彩排、演出及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等工作,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8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给付总价款的30%,后期按照工作进度付款。2017年3月2日,泾河地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向山水盛典公司付款84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进入创作设计工作。后因泾河地产公司公开对“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进行招标,经双方协商解除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创作设计合同》,2017年6月10日,山水盛典公司将上述840万元退还给泾河地产公司。
2017年6月16日,泾河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水盛典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10%即1285万元。2017年9月12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泾河地产公司提交的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唐朝》创作成果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包括剧本、舞美设计、舞台机械设计、灯光设计、音响设计、多媒体设计、视频内容设计、服装服饰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创作构思、演出台本等内容。2017年11月17日,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在与泾河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侯逸飞微信沟通后,向泾河地产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函、成果验收单、《唐朝》创作成果确认函、进度款支付单以及付款申请等文件,侯逸飞通过微信向山水盛典公司的李某某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根据《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约定,我司已收到项目创作工作成果文件,并于2017年10月19日由乙方董事长梅帅元先生向我司及泾河新城管委会作了创作成果汇报,经双方讨论并认可此次提交的创作工作成果,并据此创作成果继续推进项目后续工作。现有如下事宜函告贵某某:1、根据委托合同第9.1.2条约定,在完成创作成果审核通过确认后,向贵某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万元整),我司已开展验收审核工作并尽快办理付款手续。2、根据委托合同第5.4条约定,演艺节目的首次公演暂定为2018年5月1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公演时间调整至2018年7月1日,贵某某主创团队应按节目初期编排组织实施,无故不得自行调整,以确保演出顺利进行。”2017年11月24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泾河地产公司提交了《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制作阶段计划(第一阶段:设备采购/定制/订货及半成品/成品制作)。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公司向泾河地产公司发送《关于EPC项目委托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要求泾河地产公司“1、在我司提交的书面验收文件加盖公章或提出书面回复意见;2、向我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人民币5140元”。泾河地产公司收到该函后,2018年1月5日回复《关于EPC项目委托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复函》“贵某某提供项目创作设计成果中主题内容与泾河新城文化贴合度不够紧密,区域优势未能有效凸显,应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西安及泾河新城历史、人文和发展方面的演出内容。2、根据委托合同中第9.1.2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创作成果及所涉及的各专业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未达到我司的项目要求,且未通过书面的审核验收。3、请贵某某酌情考虑,并与2018年1月10日前安排人员赴我司实地协商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对项目成果进行调整完善,以便我司开展审核验收及后续实施工作”。2018年1月30日泾河地产公司再次向山水盛典公司发函要求其协商讨论,对项目创作设计成果内容进行重新修订。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公司就泾河地产公司的函作了回复,认为其完成的创作设计工作成果是在中标文件的基础上创作、设计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完全符合EPC项目委托合同中的“紧扣大唐盛世及丝绸之路文化主题,从多角度反映唐代及丝绸之路的繁荣和兴某某”的总体要求,愿意就泾河地产公司的建议、演出项目首演时间的确定以及应付的5140万元合同进度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后在2018年10月29日,泾河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侯逸飞通过向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发微信,《唐朝》实景演出项目不做了,正在进行项目清算,有什么诉求可以提出来。2018年11月6日,泾河地产公司向山水盛典公司发出《关于推进实景项目演出工作的函》,内容为“贵公司与我公司在2017年6月6日签订了《大型实景演出EPC项目》合同,目前,该合同的履行已处于停滞状态,为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贵某某尽快安排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6日前赴我司共同协商处理项目后续事宜”。后泾河新城公司向泾阳县法院起诉请求解除2017年6月6日签订了《EPC项目委托合同》,并返还已经给付的1258万元,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2020)陕04民终28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另查明,山水盛典公司作为西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的总策划制作方,与北京楚人文化创作工作室分别签署的《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委托其创作演出项目所需剧本、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总导演委托合同》邀请其作为演出项目的总导演提供方、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特效委托设计合同》,委托其完成该演出项目的特效设计工作,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艺术总监委托合同》聘请其担任文学艺术顾问及艺术总监、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多媒体设计合同》委托其完成多媒体设计工作,山水盛典公司通过浦发银行北京德胜支行共向北京楚人文化创作工作室支付了550万元。山水盛典公司作为总创作及制作方与北京嘉艺全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分场导演/舞蹈编导委托合同》聘请其作为分场导演/舞蹈编导工作,向其已支付73.75万元,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灯光设计委托合同》委托其负责全部灯光设计工作,已向其支付26.6万元,签署《西咸新区大型室外实景演出〈唐朝〉服装设计委托合同》委托其负责全部的服装设计及监制工作,其已支付37.5万元。山水盛典公司作为创作和制作方与北京鹿野之火音乐创作工作室签署的《西咸新区〈唐朝〉大型室外实景演出联合总导演委托合同》邀请其作为演出项目的总导演提供方,向其支付87.5万元,与其签署《西咸新区〈唐朝〉大型室外实景演出执行导演委托合同》聘请其作为演出的执行导演,向其支付50万元,与其签署《西咸新区〈唐朝〉大型室外实景演出音乐创作制作委托合同》委托其负责该演出项目的音乐收集及创作等工作,向其支付100万元。山水盛典公司与北京新朗景艺术工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签署的《西咸新区〈唐朝〉大型室外实景演出舞台美术、机械、大道具、道具、特效设计及生产监制委托合同》委托其完成全部舞台美术、机械、大道具、道具、特效设计及生产监制,向其支付了150万元。山水盛典公司作为总创作及总制作,与程池签署的《西咸新区〈唐朝〉大型室外实景演出音乐创作、制作委托合同》委托其完成该演出所需全部音乐的创作及制作工作,并指定其在该演出的创作中承担音乐总监工作,向其支付了38万元。山水盛典公司为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创作设计工作,分别与上述公司签署单项创作合同,合同总额为1273万元,共计已支付1113.35万元。山水盛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4月16日到12月11日期间往来西安的机票34次,差旅费共计52430元。山水盛典公司2017年4月到12月的银行工资支出4235752.39元,其中结转到涉案项目的费用为19.6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EPC项目委托合同》是否有效;2、《EPC项目委托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谁负有解除合同的过错责任;3、如果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2017年2月,原、被告曾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创作设计合同》,委托山水盛典公司负责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的创意设计及演出的整体实施工作,2017年3月,在泾河地产公司对外进行招标时,双方协商解除了《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创作设计合同》。涉案EPC项目是泾河地产公司针对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包括演艺项目剧本及音乐创作,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机械、多媒体等设计制作及安装进行的总体招标,合同标的和委托范围均远远超出《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创作设计合同》的约定,山水盛典公司参与上述投标行为,公平竞标,其中标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与泾河地产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EPC项目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委托创作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依约付出智力劳动并完成作品,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负有作品验收义务和承担风险后果,在合理期限内对作品进行检验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受托人能够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合格作品。本案合同内容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特征,属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依照《EPC项目委托合同》的约定,山水盛典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创作成果,其在2017年9月12日向泾河地产公司提交的EPC总承包项目《唐朝》创作成果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泾河地产公司在收到创作成果后,在函件往来中并未对山水盛典公司的逾期提交行为提出异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泾河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11月17日给山水盛典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中对该公司《唐朝》创作成果表示认可,该函同时表示“我司已开展验收审核工作并尽快办理付款手续”,但泾河地产公司在收到山水盛典公司要求确认工作成果的书面文件后,并没有正式审核确认,在2018年1月5日关于《EPC项目委托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复函中,提出山水盛典公司创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未通过书面的审核验收,要求对项目成果进行调整完善。山水盛典公司回函愿意就泾河地产公司的建议、演出项目首演时间的确定以及应付的合同进度款支付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泾河地产公司作为委托人就创作设计成果有审核验收的权利,山水盛典公司有提交符合要求的创作成果的义务,因合同对于创作设计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泾河地产公司虽然提出创作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但未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山水盛典公司存在拒不配合修改的情形,故山水盛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逾期交付创作成果过错,但并未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涉案项目不能落实的后果。泾河地产公司作为项目方和委托方,负有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手续、演出剧场和演出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等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整个实景演出项目能够实施的前提。在2018年10月份,泾河地产公司明确提出项目不做了,通知山水盛典公司项目清算,本案泾河地产公司作为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致使实景演出项目无法落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故泾河地产公司应对合同解除负主要的过错责任。
《EPC项目委托合同》第13.2约定“若一方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过错方并应赔偿因违约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不能免除甲方到期应付款义务,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款项。乙方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该约定,泾河地产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山水盛典公司退还已收款项,故其要求退还128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双方对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唐朝》创作设计工作的完成程度存在争议,山水盛典公司认为完成创作设计工作的比例超过90%,泾河地产公司认为其只完成了初步的设计。经审查山水盛典公司提交的《唐朝》创作成果,其剧本创作、舞台美术设计、大型舞台机械设计、灯光设计、音响设计、多媒体系统设计、特效设计、视频内容设计、字幕系统设计的完成度较高,服饰设计以及人物造型、道具设计没有全部完成,音乐创作仅有构思,舞蹈创作没有实际创作体现,剧场(观众席)建筑设计概念主要体现为泾河地产公司委托的设计院的设计,山水盛典公司在该部分的没有设计体现。涉案创作设计成果为智力创作成果,《EPC项目委托合同》合同解除以后,该创作设计成果对泾河地产公司已失去使用价值,但山水盛典公司为履行合同完成创作设计成果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应对山水盛典公司实际付出的成本作出衡量。经审查,山水盛典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剧本、舞美设计、舞台机械设计、灯光设计、音响设计、多媒体设计、视频内容设计、服装服饰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创作构思、演出台本等内容,实际已经向委托人支出费用及支付差旅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约为1138万余元,泾河地产公司已支付的1258万元能够覆盖山水盛典公司的支出。泾河地产公司虽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山水盛典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逾期交付创作成果的过错,所提交的创作成果也未经正式审核通过,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请求按照完成的设计成果再给付1515万元并赔偿代理服务费损失2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创作设计费损失1515万元,赔偿代理服务费损失2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限公司返还合同款1285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付款之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为2396525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6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美丽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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