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976号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樊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靓,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xxx。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京杭村。
法定代表人:许德富。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6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邹艾艾。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公司、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