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4269号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樊永生,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靓,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荣锦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999号199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坤,职务不详。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锦报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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